依照公司法第73条之规定,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如下:
(1)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以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并使股东依法作出自己的决定。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后,如果有股东愿意以股东以外的人所出的条件购买转让的股权,则该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权以股东以外的人所出的条件,首先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
其他股东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种优先购买权也不是无期限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期限是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如果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已满20日,仍然没有以股东以外的人所出的条件,首先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法律上就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此时股东以外的人有权购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股东股权,其他股东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